2015年12月27日星期日

关贵敏先生的歌声永存


    浏览网页,到处都在谈论关贵敏去世说居于美国多年的中国前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国家一级演员关贵敏先生,因肝癌病逝于美国家中
      搜索他的资料,关贵敏1944年出生在中国山西长治,是中国大陆著名男高音歌唱家,中国国家一级演员,有中国歌王的美名。
  年轻人可能不清楚,而在中国大陆点岁数的一定记得,关贵敏在19701980年代红极一时的歌唱家。他曾在家乡农业专科学校读书,毕业后成为一名工人,业余爱好唱歌。1978年调到北京中央电影乐团。音域宽广,音色甜美醇厚,将西洋发声和民族唱法融为一体,形成了独特的演唱风格。
  关贵敏的代表力作《浪花里飞出欢乐的歌》、《青春啊,青春》、《我们的明天比蜜甜》、《再见了,大别山》、电视剧《敌营十八年》主题歌《曙光在前头》等,这些歌曲至今听来仍非常感人 
  1983,关贵敏被医院诊断为早期肝硬化。19964月开始修炼法轮功,坚信修炼会祛除扰他的病业,不会出现任何意外,一度放弃原先的各种治疗方案,但肝病还是日趋严重,也因肝硬化演变成肝癌夺走了他的生命。
  这几年关贵敏因病重几乎不出现在公众视线里了,而喜欢他的歌迷们总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送去慰问和祝福;闻讯关贵敏病逝的噩耗歌迷们很是痛惜,纷纷表示哀悼。但不知什么原因,效力了好几年的神韵艺术剧团却闭口不谈,即不发丧也不让人吊唁,实在让人费解,也为关贵敏不值
        愿逝者一路走好!关贵敏的歌声将永存!

2015年12月15日星期二

我来个八问浦志强

自从浦志强被刑拘之后,维权律师这个字眼再次成为网上网下炒作关注的热点。关于浦志强,鄙人孤陋寡闻,之前从未听说过,借助百度搜索,找到一篇当年《南周》对他的访问新闻稿,阅后感想如下:

  一、江湖莽夫,缺乏法律基础。浦是学历史出身,没有经过法律本科生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思维的专业训练,这也解释了为何浦多年律考不过到三十多岁才通过不光彩的手段获得了一个律师证,不过法盲耳。而这种半路出家的门外汉一旦接案子上法庭,因为根本不懂法律诉讼精髓无法进行正常的法律逻辑思考,所以只能靠个头大、块头壮这种外在身体因素来制造所谓的江湖气场,也因此制造了很多外人看来侠气非常内行人嗤之以鼻的庭审笑话。
二、自以为是,毫无职业道德。一个合格的律师会从自己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出发,以专业论证取得法官认同,继而取得代理案件的胜诉。而浦呢,为了炒作自己的名气,经常爆料给媒体和外国记者,把当事人的隐私视为无物;法庭表现据曾与浦一起共事的斯伟江律师讲,是词不达意,离题太远。而《南周》爆料的浦在法庭上表演的那些咋咋呼呼的闹剧,看似英雄,实则无聊,既无助于查明事实,也无助于当事人从轻,有专业精神和修养的律师,断不会如此。有小道消息称有一个案子,法官最后请律师吃消夜,请了斯伟江和另一位律师,独没有浦。被圈内人冷落排挤,此人的人品值得大家深思。
而我要提出的下述问题,资料全部来自《哈儿律师浦志强》这篇公开新闻稿:
  113年,他的业务收入是四百万。早年,他也曾潦倒到让家人不踏实。1991年,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硕士毕业后,浦志强的第一份工作是去海淀区大钟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担任秘书。这个工作是时任法大校长江平先生介绍的。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浦志强何德何能,一个大学的校长会亲自给他介绍工作?他在权贵的介绍下,得到了工作,其他的落选者是否因此得不到公正待遇?
  2、浦倒是很大方地承认,自己就是为了出名:“有警官问我何以老打赔钱官司,我说就是为了出名;问为啥要跟媒体说,我说那是炒作。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如属实,作何解释?令人无语!!
  3201010月,浦志强代理的伊春光明集团董事长冯永明涉嫌贪污案开庭。冯发现曾痛殴他的检察官恰好在场旁听,起身脱衣,要袒露被殴伤痕。浦志强冲向旁听席,要把该检察官揪出,被十余法警围堵。法庭大乱,审判长赶忙休庭。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如属实,性质如何??此事,在美国的法庭,也不容许吧??
  4、尽管浦志强认为自己的辩护时有精彩,但他的朋友斯伟江毫不客气地指出,他的表达冗长,经常把点拉成线。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如属实,浦志强是否算是合格律师??
  5、在北京,浦志强经常召集媒体人吃饭,都是他买单。在他代理的诸多案子背后,不乏媒体的舆论声援。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如属实,是否在收买与操纵媒体?问题是,对方的律师,以及对方当事人,该如何应对媒体的舆论压力??
  6、面对作秀的指责,他说,自己就是哗众取宠:我的影响力不是通过赚钱的官司来实现的,但这些影响力有助于我赚钱。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如属实,是否欺世盗名??是否借助当事人的痛苦,赚取自己的不义之财??
  7、去年,他的业务收入是四百万。
  请问:他的钱怎么来的?根本原因是不是——媒体报导中,是这样写的——面对作秀的指责,他说,自己就是哗众取宠:我的影响力不是通过赚钱的官司来实现的,但这些影响力有助于我赚钱。???
  这就是一个公知的嘴脸吗?
  8、那时他还老想找个大学调进去,分套房子安顿生活。三十而立才去考律师资格,理由是要混饭吃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如是,浦志强到底是为了帮人维权,还是为了混饭吃???
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专业尽责的执业精神,综上,建议全体法律人擦亮眼睛,远离浦志强之流以维权之名为法律人抹黑的败类。

为恐怖分子张目的浦志强就该严惩

网传一名叫浦志强的前律师14日在法院接受庭审。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在一些人的嘴里却变成了“政治迫害”,浦志强的获罪在他们看来,仿佛“天塌了”,他们追求的所谓“自由”受到了“侵犯”。为此,他们坐不住了。然而,真相到底如何呢?
从媒体报导的情况看,浦志强所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二个:一个比较常见:“寻衅滋事”;而另一个则比较特殊:“煽动民族仇恨”。我们就先来说说这个特殊的“煽动民族仇恨”。其实,翻翻刑法就知道,“煽动民族仇恨罪”通俗地说就是:只要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行为且情节严重,就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用一个高大上的词表述,就叫做“行为犯”。关于这一点,可以说是铁证如山。浦志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内容是“有图有真相”,容不得半点抵赖,对此浦志强和他的辩护律师应该都是心知肚明。但是,也有浦志强的支持者说:“老浦发了上万条微博,挑出这么几个去认定他犯罪,实在可笑。”其实,真正可笑的正是这些发言者的逻辑,需知遵纪守法是公民的义务,而不是讨价还价的资本。刑事司法不是菜市场买菜,买你几十棵大白菜,就可以“饶几头大蒜”;更不是乡下的小作坊,允许有“次品率”;刑法是铁律,是红线,只要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就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浦志强因为那为数不多的几条微博而锒铛入狱,不是搞“文字狱”,而是因为他面对发生在昆明等地的恐怖袭击,非但不去谴责恐怖主义和恐怖分子,反而去为犯罪分子令人发指的暴行寻找“合理依据”,妄图洗白恐怖主义的恶行,激化民族矛盾,这不是煽动,又是什么?!中国有句古话,叫“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我国法律没有对煽动民族仇恨的入罪标准做出量化规定,即使是只有1篇文章,只要内容符合犯罪构成也照样应当治罪!因此,如果有人要怪,不应该去怪司法机关,而应该去怪浦志强,正是他亲手投下的这几粒“老鼠屎”,暴露了他的本心,也毁坏了他在某些人眼中的形象。下面,再说说“寻衅滋事”。一般人的理解,寻衅滋事应该都是些“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一类的行为。乍看上去,似乎浦志强作为律师跟这些行为不怎么沾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就已经发布司法解释,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认定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那么,我们再来看看浦志强的行为,难道这真如其支持者所说:“不过就是骂了几个人而已”吗?浦志强所辱骂的,既有辛勤奉献大半辈子、80多岁高龄的劳动模范,也有与其意见相左的作家,用语粗俗低劣、为人不齿,浦志强一方面口口声声高喊“言论自由”,但是对于意见不合之人则立即恶语相向、污言诋毁,丝毫不给他人以“自由”。最具讽刺意味的则是浦志强的那些“粉丝们”,面对浦志强的不冷静,他们非但没有规劝,反而通过不理性地转发和评论,将浦志强对他人的辱骂炒成了网上的公共事件,亲手打开了让浦志强步入监狱的大门。不知道他们在转发时可曾想过受害者的感受?一个共和国公民的尊严就应当被另一群公民这么糟蹋和污蔑吗?法律能不管一管吗?这不是“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因为这早已不是什么自由,而是赤裸裸的暴力,是对公序良俗和司法的公然挑衅。从这个意义上讲,定浦志强一个“寻衅滋事”真是再恰当不过了。那些在网上张口闭口“文字狱”的人,真的不明白吗?司法机关对浦志强判处刑罚,惩罚的正是他通过发微博等形式煽动民族仇恨、寻衅滋事,从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由此可见,浦志强案真心不是“文字狱”,所谓“文字狱”的争论,不过是偷换概念罢了,至此可以休矣! 
在网上,还有一群人为浦志强鸣冤叫屈,他们是浦志强曾经代理过的案件当事人。浦志强曾经为他们做过辩护,曾经帮助他们打赢了官司,因此在他们眼中,浦律师是个好人,曾经在他们最困难的时候伸出过援救之手。也许,浦志强曾经是个称职的律师,是个好人,但是“好人”就一定不会犯罪吗?就可以任意践踏国家的法律吗?浦志强作为一名律师,也算是知法懂法,但可惜的是他自己并不愿意守法,在外界一些人对他的吹捧下,在国际上一些势力的鼓动下,他虽然把自己微博名字定义为“小小律师”,然而在内心深处,他何尝不是把自己当成了“特殊公民”,忘记了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国公民,忘记了自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浦志强的辩护律师在为其脱罪时还提出过一个观点,说“老浦承认他的个别言论有错,但这不是犯罪。”说的倒也轻松!罪与错,一字之差,千里之遥。对任何一起案件的判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既不能把一般的错误上升为犯罪,也不能把犯罪行为降格为过错。浦志强的判决可以说是罚当其罪。浦志强案,是一个标杆!然而绝不是一些人嘴里“打压言论自由”的标杆。恰恰相反,浦志强案告诉世人:公民必须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任!即使有部分舆论企图混淆视听,即使有一批人愿意为他摇旗呐喊,即使有其他千百种理由……但是,法治的尊严是神圣的,浦志强案就是这样一个依法治国的标杆!

2015年12月3日星期四

镇长竞选纠纷中的龙泉寺团队揭秘

龙泉寺团队竞选海报(左至右):莎拉·库克(Sarah Cook)、利亚姆·奥尼尔(Liam O'Neill,竞选镇长)、盖尔·瑞克林(Gail Rachlin)、埃里克·斯坦恩(Eric Stein)
   
  据媒体报道,除了利亚姆·奥尼尔与现任镇长加里•斯皮尔斯(Gary Spears)展开竞争外,其竞选伙伴盖尔·瑞克林莎拉·库克埃里克·斯坦恩也一并竞争镇委员三委员席位。

一、镇长竞选人利亚姆·奥尼尔
  利亚姆·奥尼尔(Liam O'Neill),现年37岁,2005年至2009年期间曾在镇委会任职,后来移居新泽西州的提奈克(Teaneck。他曾担任龙泉寺的发言人。今年竞选前五个月前,同妻子和三个孩子迁回鹿苑镇后,奥尼尔称他不再与龙泉寺有牵连,尽管他仍然修炼法轮大法。奥尼尔长期担任汉语教师。当地居民Vickie L. Schindler提及奥尼尔说,我记得奥尼尔,他完全跟龙泉寺有关系,记得多年前他找到我和我丈夫,试图让我们加入这个组织,并请求我们捐款。他就是他们的人!

  针对利亚姆·奥尼尔称他与法轮功没有关系,鹿苑镇居民在网上帖出他的个人简介说:“利亚姆·奥尼尔与盖尔·瑞克林告诉居民说他们跟龙泉寺没有关系。请记住,在龙泉寺里,有一家神韵艺术团和一家神韵乐团。话不多说,图片为证。”(图片中称利亚姆·奥尼尔是“神韵国际推广会”的“官方代表”)


二、镇委会委员竞选人
  1、盖尔·瑞克林(Gail Rachlin),女,原法轮功组织发言人。媒体称,瑞克林与龙泉寺和法轮功运动存在联系。据她本人称,自1998年起开始修炼法轮功。作为纽约的出版商,法轮功的许多宣传出自瑞克林之手。

针对盖尔·瑞克林声称与法轮功没有关系,鹿苑镇居民在网上帖出她跟法轮功的神韵艺术团存在关系的官方税表证明文件

  2、莎拉·库克(Sarah Cook2012年1218日,曾作为证人参与美国国会中国问题执行委员会主席Chris Smith召开的有关中国迫害法轮功问题听证会,身份是“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东亚高级研究分析员,常在涉及法轮功的报道中露面。据称,莎拉于一年前迁到鹿苑镇。
  3、埃里克·斯坦(Eric Stein),竞选资料称其是一位房地产经纪人,“正好”有客户住在龙泉寺。

                                                       2015.11.27